(2017)粤01民辖终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秀娴与怀仁县金沙滩羔羊肉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50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仁县金沙滩羔羊肉业有限公司,刘秀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怀仁县金沙滩羔羊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黎寨村北)。法定代表人:袁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娴,住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怀仁县金沙滩羔羊肉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4民初55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怀仁县金沙滩羔羊肉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涉案货物“订单信息”和快递单显示收货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站前路华美酒店对面【中国银行】”,被上诉人刘秀娴住所地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马溪村十四队东秀社一巷2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涉案货物的交货地点确定为广州市花都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辖区内,故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秋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