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3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顾学伟与锦绣蓝山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学伟,锦绣蓝山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727号原告:顾学伟,男,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绣蓝山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临沂锦绣蓝山小区。负责人:傅明亮,主任。委托代理人魏健,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学伟与被告锦绣蓝山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学伟负担。审 判 长 孟 波人民陪审员 李 民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子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