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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刑更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关成全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刑更20号罪犯关成全,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满族,吉林省敦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2014年5月27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延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关成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安某、李某、于某丧葬费人民币19203.50元。2014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4)吉刑三核字第5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吉林省吉林监狱以罪犯关成全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经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依法核准罪犯关成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交付执行。现罪犯关成全死刑缓期执行届满,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关成全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关成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 锋审判员 曲海洪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