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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汪猛顺与曹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猛顺,曹玉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186号原告:汪猛顺,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兵(特别授权),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玉柱,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原告汪孟顺诉被告曹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国锋独任审判。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协商还款事宜为由,申请庭外和解期限三个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被告为承接工程以及工程施工建设向原告借款。原告经过多方筹措,借给被告3456000元,被告于2013年11月5日出具欠条一份。被告仅于2013年11月11日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暂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2017年6月19日,原告向本院陈述被告的主体错误,经本院释明,原告坚持不撤诉亦不申请变更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孟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国锋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智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