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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鸢飞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潍坊裕禾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鸢飞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潍坊裕禾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创意集成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刘建波,冯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6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9037R1-1。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鸢飞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比德文路与站北街交叉路口以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688265110L。法定代表人陈秀春,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裕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侯家庄社区西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555223304R。法定代表人曾建国,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创意集成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渤海路以西珠江三街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31291803XY。法定代表人曾建国,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城区长松路营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曾建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建波。被执行人冯立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鸢飞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潍坊裕禾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创意集成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刘建波、冯立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书坤审判员  刘文强审判员  王国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