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木出克哈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出克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668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29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木出克哈,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彝族,住凉山州越西县。本院依据(2014)双流刑初字第70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移送执行木出克哈罚金一案,执行标的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木出克哈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