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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3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贾卫丽、王喜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卫丽,王喜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3执296号申请执行人:贾卫丽,女,,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王喜芬,女,族,住威海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鲁1203民初10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赵培福名下位于莱钢集团公司振兴园小区楼房一套(房权证号:莱房字第××号,土地使用证:莱芜市国用(2004)第040319xxxx号)的产权过户至贾卫丽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生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阚洪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