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3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贾卫丽、王喜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卫丽,王喜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3执296号申请执行人:贾卫丽,女,,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王喜芬,女,族,住威海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鲁1203民初10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赵培福名下位于莱钢集团公司振兴园小区楼房一套(房权证号:莱房字第××号,土地使用证:莱芜市国用(2004)第040319xxxx号)的产权过户至贾卫丽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生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阚洪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