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7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晓、麻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晓,麻宝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413号原告: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1幢艾维克大厦8层803A。统一社区信用代码:91110105080479663F。法定代表人:温哲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娟,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女,1983年10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被告:麻宝杰,男,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原告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麻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所诉被告地址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聂荣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