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姬凯强与徐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凯强,徐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152号原告姬凯强,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徐国勇,男,成年人,汉族,住柘城县。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姬凯强与被告徐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姬凯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姬凯强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姬凯强负担。审判员 杨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