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阚军与张岚、钟小秋、刘建新、成都市华宝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军,张岚,钟小秋,刘建新,成都市华宝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42号原告:阚军,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沈萍,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岚,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李向兰,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小秋,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刘建新,男,195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第三人:成都市华宝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林德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小龙,北京���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阚军与被张岚、钟小秋、刘建新,第三人成都市华宝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亮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阚军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岚、钟小秋、刘建新,第三人成都市华宝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军撤回对被告张岚、钟小秋、刘建新、第三人成都市华宝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阚军承担。审 判 长  张 元人民陪审员  秦昌正人民陪审员  罗顺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林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