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施美珍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美珍,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9行初7号原告施美珍,女,193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朱永年,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金伟华,镇长。委托代理人陈明媛,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美珍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美珍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绪栋审 判 员 沈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