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姜国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姜国大,冷玉芳,刘玉民,宋金凤,刘海霞,郭相胜,吴桂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负责人孔繁强,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姜国大,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卫华村。被执行人冷玉芳,女,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卫华村。被执行人刘玉民,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卫华村。被执行人宋金凤,女,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卫华村。被执行人刘海霞,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卫华村。被执行人郭相胜,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卫华村。被执行人吴桂燕,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卫华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姜国大、冷玉芳、刘玉民、宋金凤、刘海霞、郭相胜、吴桂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红军审 判 员 谢兴军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