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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志、郭赛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志,郭赛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456号原告: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亚波,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群。(特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思,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周志。被告:郭赛美。原告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郭赛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志、郭赛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起,系其自愿行为,且本案不属于不可撤诉的案件,故原告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志、郭赛美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计505元,由原告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一波审 判 员  张风光人民陪审员  蒋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