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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好俊与哈尔滨市道外区百吉货站、卢亚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好俊,哈尔滨市道外区百吉货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181号申请执行人:崔好俊,男,194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银行街70号金安颐园府邸二单元402室。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百吉货站,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神州物流市场一街区13号。经营者:卢亚军,女,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224号一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崔好俊申请执行哈尔滨市道外区百吉货站、卢亚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卢亚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百吉货站、卢亚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哈尔滨市道外区百吉货站、卢亚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