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危险驾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534号移送执行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移送执行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危险驾驶罪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移送执行机关款项2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机关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