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金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202民初1610号原告:张金良,男,1983年2月20日生,汉族,工人,住唐山市滦县。诉讼委托代理人:赵海棠,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号。负责人:尹丽,该公司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晶晶,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金良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损等经济损失3126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张金良系冀B×××××轿车车主,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2016年7月18日,原告驾驶该车行至卫国路××南时,与杨黎明驾驶的冀B×××××号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现场勘验,出具了001205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杨黎明无责任。该事故造成原告车辆严重受损,经评估,车损29157元,公估费900元,吊装费850元,拖车费356元。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原告去被告处理赔,未果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于本调解书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金良理赔款25000元;二、各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计264元,由原告张金良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晓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赵 焱书 记 员 孙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