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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78泰州市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涵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润涵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78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建波,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润涵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泰州市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涵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泰州市高港区,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州市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涵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由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红祥审判员  曹恒景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