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爱玉、雷毅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爱玉,雷毅生,雷婷婷,南平市同城贷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5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爱玉,女,汉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晨,福建永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毅生,男,畲族,1955年9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荣,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婷婷,女,畲族,1992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荣,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平市同城贷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武夷花园13#楼负一层8号。法定代表人:张亮,经理。上诉人罗爱玉因与被上诉人雷毅生、雷婷婷,原审被告南平市同城贷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爱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君精代理审判员 张厚平代理审判员 刘冬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昱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