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2、吴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吴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077号原告:吴某1,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民,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颜萍,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某2,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吴某3,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1与被告吴某2、吴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1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1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1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楼晓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