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执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宁夏笛诺科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镕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笛诺科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镕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保120号申请人:宁夏笛诺科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芦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钢,系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内蒙古镕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王达来,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宁夏笛诺科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内蒙古镕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笛诺科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某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如该账户存款不足,则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路虎揽胜汽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内蒙古镕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某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12个月,冻结期间不准支取被冻结款项;二、如上述账户存款不足,则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内蒙古镕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路虎揽胜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12个月。查封期间不准过户、不准车辆更新、不准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不准在车辆上设定其他权利义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逸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