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56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四川庆正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迦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庆正建材有限公司,四川迦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688号之三申请人四川庆正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勋。被执行人四川迦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仁智。被执行人何林。四川庆正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迦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26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庆正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730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26日将被执行人何林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凤凰大道X号X栋X楼X号的房屋、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北三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上述房屋均与案外人共有且已向第三人设立抵押权,现暂不宜处置;于2017年6月13日将被执行人何林车牌号为川XXXX**的车辆予以查封并扣押,该车辆尚未实际控制。因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26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志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