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02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超与王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王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02民初1007号原告黄超,女,1987年12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王美军,男,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原告黄超与被告王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19日,原告黄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0元,已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黄超承担。审判员 王瑞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雪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