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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2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超与王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王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02民初1007号原告黄超,女,1987年12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王美军,男,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原告黄超与被告王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19日,原告黄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0元,已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黄超承担。审判员  王瑞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雪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