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许庆毅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庆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251号罪犯许庆毅,男,1979年3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梅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庆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881.6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58290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6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17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庆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许庆毅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许庆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许庆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许庆毅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庆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缴纳的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