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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终3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武生与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武生,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33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武生,男,194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副教授,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油漆厂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陈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萍,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该单位科长,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刚,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武生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南岗征收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武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被上诉人南岗征收办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萍、徐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武生上诉请求:1.判令南岗征收办因在2015年4月11日办理入户时非法扣留刘武生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4月10日期间应得双倍临迁费一半11300元的过错,以及长期霸占此款18月的事实向刘武生赔礼道歉,由南岗征收办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6000元及侵权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元,由南岗征收办承担由此导致刘武生至今尚未办理入户所产生的后续临迁费58000元;2.判令南岗征收办取消以刘武生“原来房子小”为由而强加的额外面积差价款21840元;3.判令南岗征收办支付刘武生律师费4000元;4.由南岗征收办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第七条约定过渡期满后南岗区征收办应按每个月2400元支付临迁费,共计22600元,而南岗征收办只发放给刘武生一半的临迁费11300元。南岗征收办增加额外面积差价款,违反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所要求的等价交换原则,同样建筑面积的面积差价款,应按同样的标准收取。南岗征收办辩称:刘武生所要求的临迁费已经在2016年10月28日由南岗征收办支付完毕。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规定,过渡期限为自搬家之日起至办理进户手续止,在南岗征收办通知刘武生办理进户之日起临迁期便已结束。2015年4月11日后刘武生拒绝交纳相关费用、不办理入户手续,任不在南岗征收办。根据签订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相关规定,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协议约定建筑面积部分,属标准户型的由被征收人刘武生按综合建设成本缴纳购房款。刘武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南岗征收办按照双方协议约定为刘武生办理回迁手续,允许刘武生入住;2.南岗征收办补偿拖欠刘武生的临时安置补偿费40000元;3.判令南岗征收办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4月14日,南岗征收办发布房屋征收通告(哈房征通[2012]第005号)。2012年6月19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同时发布南三环道路建设工程(哈尔滨市晓南沟、前进村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配套道路等工程南岗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14年5月27日,刘武生与南岗征收办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南)房征决字[2012]第001号《房屋征收决定》,刘武生与南岗征收办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南岗征收办房屋位于:南岗区学府路392号1栋2单元2层2号,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刘武生,产别:私产,用途:住宅,产权(承租)证号:建筑面积:60.04平方米;二、南岗征收办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为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住宅高层(规划建筑总层数18层以上)户型…,七、若刘武生在过渡期限内自行解决临迁用房,南岗征收办应支付刘武生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原建筑面积(不含私建面积)每月平方米20元计算,每6个月发放一次;若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从逾期之月起,以原房建筑面积(不含私建面积)每月平方米40元计算,按月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500元/月支付…。十三、经冲抵房款核算后,乙方应向甲方交纳:87954.80元…。双方签订协议后,刘武生迁出原住房,并向南岗征收办交纳了87954.80元。2015年4月11日,南岗征收办通知刘武生办理回迁手续,刘武生选择安置房屋地址在南岗区学府路三环信息苑5号楼1单元401室,建筑面积124.63平方米,南岗征收办要求刘武生补交回迁增加的面积费用27954.46元及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刘武生对此发生争议,南岗征收办未安排刘武生进户,双方形成诉讼。审理中,南岗征收办给刘武生补发了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4月11日的临迁补助费。一审法院认为:刘武生与南岗征收办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南岗征收办是否应该向刘武生交付房屋和支付临迁补助费的问题。关于南岗征收办是否应向刘武生交付房屋的问题,南岗征收办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对所有被拆迁人适用的方案,其内容应视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补充说明,故刘武生与南岗征收办均负有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补偿协议履行义务。刘武生虽主张争议房屋不符合约定的米数,但也不同意解除拆迁协议,仍要求南岗征收办交付争议房屋,应视为对争议房屋的认可。而按照双方约定及相关政策,南岗征收办应在刘武生补齐房屋差价款及入户各项费用后交付争议房屋,刘武生不缴纳相关费用即要求南岗征收办交付房屋,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临迁补助费问题,刘武生主张两部分,一部分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的临迁补助费,此费用南岗征收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发放。另,刘武生主张自2015年4月1日起至今的临迁补助费,对该部分费用,因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写明,过渡期限自搬家之日至办理进户手续之日止,故当南岗征收办通知刘武生办理进户之日,临迁期即应该结束。即2015年4月11日,刘武生即应按照南岗征收办通知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进户手续。刘武生未按期缴纳相关费用,其责任不在南岗征收办,故刘武生要求南岗征收办自2015年4月11日起给付临迁补助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刘武生提出的因南岗征收办未如期发放临迁补助费,故其拒绝缴纳相关费用并按时入户的主张,因缴纳相关费用是刘武生的主合同义务,收到费用并保证按时入户是南岗征收办的主合同义务,南岗征收办履行义务以刘武生的履行义务为前提,故双方互为对待给付义务,刘武生与南岗征收办可就此形成抗辩。而发放临迁补助费是南岗征收办对于刘武生从合同义务,南岗征收办不及时发放临迁补助费与刘武生是否缴纳相关费用不构成对抗关系,刘武生不能以此抗辩拒绝缴纳费用及入户,故刘武生此项主张不成立。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武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刘武生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7日,刘武生与南岗征收办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现双方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本院认为:1.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行政协议,该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纳入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规定被征收人起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诉讼性质。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实施,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因此,在2011年1月21日之后,双方当事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签订的协议属于行政受案范围。3.本案南岗征收办与刘武生于2014年5月27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因此,涉及确认南岗征收办与刘武生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效力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行政法予以调整,一审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关系审理该案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一审原告刘武生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上诉人刘武生;上诉人刘武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宋彦辉审判员  梁红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小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