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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执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邱纪凤、梁夫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纪凤,梁夫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纪凤,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梁夫利,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纪凤与被执行人梁夫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夫利所有的位于费县城区山水绿城北区6号楼,房屋产权证号(费房权证城区字第006424号-××号)。现双方当事人已和解,申请执行人邱纪凤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夫利所有的上述楼房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梁夫利所有��位于费县城区山水绿城北区6号楼,房屋产权证号(费房权证城区字第006424号-××号)的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开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公绪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