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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武生、许少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生,许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68号申请执行人武生,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许少锋,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捕前暂住张家口市经开区。现正在服刑。申请执行人武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少锋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执行一案,本院(2016)冀0702刑初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02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中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小军审 判 员  张万明代理审判员  张斐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