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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秦辉并处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03执208号被执行人:秦辉,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博白县。关于被执行人秦辉并处罚金一案,本院(2014)福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秦辉没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纳罚金8000元(已交纳3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辉按要求交纳了执行款5000元。本院认为,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4)福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广西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4)福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