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宋宝宏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宝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771号罪犯宋宝宏,男,1973年6月9日生于吉林省辽源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以(2016)吉032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宋宝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6年2月2日至2017年8月1日止,截止2017年5月12日余刑为2个月零19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宝宏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宝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宝宏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庆华审判员 蔡丽娜审判员 刘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