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殊贲诈骗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殊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执158号被执行人:周殊贲,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周殊贲诈骗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凌山审判员 :耿皖舜审判员 :师玲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洛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