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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5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孔阿强与宋先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阿强,宋先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5396号原告:孔阿强,男,199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宋先佩,男,199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原告孔阿强诉被告宋先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阿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先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阿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000元、医疗费725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500元,合计12,72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5日晚上7点20分左右,在米泉路上,原、被告驾驶的电瓶车相撞,原告感觉左手疼痛遂报警,经交警认定,被告因逆向行驶应负全责。原告因事故造成左手骨折。由于被告未依法对原告进行赔偿,故提起诉讼。被告宋先佩书面辩称,事故发生后,其支付了482元的医药费。原告主张12,725元的赔偿请求与事实不符与法无据。原告没有住院,其误工、护理费用不存在,况且其亦无误工的司法鉴定,医生建议休息不能替代司法鉴定。原告的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是2,190元,其提出11,000元的误工费无依据。综上,其只应赔偿原告243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5日19时38分,在嘉定区安亭镇民丰路米泉路,原告驾驶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与驾驶电动车的由北向南逆向行驶的被告相撞,致原告左手受伤。原告先后至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707元。经诊断:原告左手环指远节指骨骨折;左手第5掌骨远端骨折。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责任进行认定,被告宋先佩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因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原告遂涉讼。另查明:原告因掌骨骨折休息67天(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2月23日);原告就职于上海思贸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受伤前半年每月的平均工资为5,021.02元。原告在2016年11月、12月的工资收入分别为3,551.89元、2,012.80元。2017年1月的工资正常发放。审理中,原告认可被告支付了医疗费482元;原告放弃了营养费、护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到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项目及金额,依法确定:1、医疗费,确系原告受伤后实际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以相关票据为准,但应当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482元;2、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受伤,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结合原告受伤前半年平均工资及受伤后其公司的工资发放情况,本院确定误工费为4,477.35元。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无视法律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先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孔阿强医疗费225元、误工费4,477.35元,合计4,702.35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孔阿强负担15元,被告宋先佩负担25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