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姚海林、姚晓惠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海林,姚晓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特17号申请人:姚海林,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申请人:姚晓惠,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两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姚某(两申请人的祖父),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西陆川县沙坡镇沙坡村旺竹窝村民小组7号,身份证号450922195609081693。两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黄某(两申请人的祖母),女,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西陆川县沙坡镇沙坡村旺竹窝村民小组7号,身份证号450922195412231686。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金海,陆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姚海林、姚晓惠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姚海林、姚晓惠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姚海林、姚晓惠与被申请人林玉群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审判员 李辉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兰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