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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5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林喜龙,林妹妹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5679号申请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2层。法定代表人阿兰·克鲁克斯,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喜龙,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被执行人林妹妹仔,女,1964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本院在执行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林喜龙,林妹妹仔债权一案中,依照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朝民(商)初字第48939号对被执行人林喜龙,林妹妹仔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其名下拥有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变现,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林喜龙,林妹妹仔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林喜龙,林妹妹仔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林喜龙,林妹妹仔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强审 判 员  范 骏助理审判员  尹秀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钰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