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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3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某诉黎某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琼9003民初2314号 原告:陈某,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儋州市那大镇XX居委会XX路XX街XX号,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640523XXXX。 被告:黎某,女,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儋州市那大镇XX街XX号,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660127XXXX。 原告陈某诉被告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30000元(从借款之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多出部分予以放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9年7月10日向原告借款55000元,约定每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放贷利率四倍计算。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偿还,经多次追偿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陈某同志人民币现金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元)。借款每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放贷利率4倍计算给陈某,借款人:黎某,2009年7月10日,身份证号码46002919660127XXXX”。 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0元,有《借条》证明,足以认定。本案借款约定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现原告主张利息按约定利率,从借款之日起计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约定利率高于年利率24%的时间段应按年利率24%计算,低于年利率24%的时间段应按约定利率计算。现原告只主张利息30000元,多出部分予以放弃,明显低于被告应付之利息,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照准。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3元,由被告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cvhp02lifhmbpdxc73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贾小静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核:贾小静撰稿:贾小静校对:杨仪印刷: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6月20日印制 (共印6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