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1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兴国与鲁万宝、梁玉、宁夏百禾园果蔬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国,宁夏百禾园果蔬专业合作社,鲁万宝,梁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21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国,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永宁县。被执行人宁夏百禾园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法定代表人鲁万宝,系合作社经理。被执行人鲁万宝,男,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现羁押于银川看守所。被执行人梁玉,男,汉族,1970年4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关于王兴国申请执行宁夏百禾园果蔬专业合作社、鲁万宝、梁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21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百禾园果蔬专业合作社、鲁万宝、梁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百禾园果蔬专业合作社、鲁万宝向申请执行人王兴国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15750.00元,另负担案件受理费1848.00元、案件执行费2414.00元,共计170012.00元。但被执行人宁夏百禾园果蔬专业合作社、鲁万宝、梁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鲁万宝因涉嫌拒执罪,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本案另一被执行人梁玉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依法轮候查封鲁万宝名下车辆一台,因该车辆属于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兴国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冬云审判员 康建恩审判员 王金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海磊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