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佳鑫与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鑫,王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415号原告:王佳鑫,男,满族,1992年10月3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浩,男,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鑫诉被告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佳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2.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郎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