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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曲明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1刑初377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明,女,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现住瓦房店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20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7]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周凤舞、宁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曲明在其租住的瓦房店市X房间的卧室内容留夏某某、邱某某吸食冰毒;2、2017年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曲明在其租住的瓦房店市X房间的卧室内容留夏某某、邱某某吸食冰毒;3、2017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曲明在其租住的瓦房店市X房间的卧室内容留夏某某、邱某某吸食冰毒;4、2017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曲明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约1克甲基苯丙胺;同日,被告人曲明因欠夏某某1000元人民币,给了夏某某4.05克甲基苯丙胺用于顶账;同日警方在曲明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两包,净重0.98克。综上所述,被告人曲明容留他人吸毒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6.03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明容留他人吸毒,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曲明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曲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曲明在其租住的瓦房店市X室的卧室内容留夏某某、邱某某吸食冰毒;2、2017年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曲明在上述卧室内容留夏某某、邱某某吸食冰毒;3、2017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曲明在上述卧室内容留夏某某、邱某某吸食冰毒;4、2017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曲明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约1克甲基苯丙胺;同日,被告人曲明用4.05克甲基苯丙胺抵顶欠夏某某的1000元人民币;同日,警方在曲明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两包,净重0.98克。综上,被告人曲明容留他人吸毒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6.03克。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情况说明、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证人夏某某、邱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曲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明容留他人吸毒,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从被告人曲明家中搜出的毒品依法应当计入其贩卖毒品数量。被告人曲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悔罪,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曲明应数罪并罚。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曲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冰壶1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追缴被告人曲明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姜 辉人民陪审员  关晓娜人民陪审员  冷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