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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姚勇、张宝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勇,张宝明,沧州泰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执83号申请执行人:姚勇,男,汉族,1971年6月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被执行人:张宝明,男,汉族,1963年11月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沧州泰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开发区银光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宝明,该公司总经理。姚勇与张宝明、沧州泰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沧仲调秘字第018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冀09执83号。因被执行人沧州泰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沧州市新华区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沧仲调秘字第0185号调解书,指定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忠审判员  吴国震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