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苍杰与云南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苍杰,云南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454号申请执行人杨苍杰,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生。被执行人云南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黎明。关于杨苍杰与云南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昆仲裁(2014)56号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9417.78元,案件执行费491.00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存款;(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无房屋登记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已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现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 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