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4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吕宝强与萧龙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宝强,萧龙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民初1912号原告:吕宝强,男,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萧龙,女,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宝强与被告萧龙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宝强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宝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宝强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