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3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吉兴申请执行刘杨、刘健康、刘成仕、杨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兴,刘杨,刘健康,刘成仕,杨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390-2号申请执行人:李吉兴,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西宁乡双拱桥村。被执行人:刘杨,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西宁乡双拱桥镇。被执行人:刘健康,男,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灌口镇文庙街。被执行人:刘成仕,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西宁乡双拱桥镇。被执行人:杨兰英,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西宁乡双拱桥镇。李吉兴与刘杨、刘健康、刘成仕、杨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杨、刘健康将自己名下的位于经开区安置小区三套安置房屋作价567000元抵偿给李吉兴,并将自己在经开区管委会应领取的拆迁补偿款65554元转让给李吉兴用于偿还借款,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