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13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吴耀辉与晋城市金凤凰制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耀辉,晋城市金凤凰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1306号之二原告:吴耀辉,男,1992年7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人。被告:晋城市金凤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新市西街909号。法定代表人:谭建新,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耀辉诉被告晋城市金凤凰制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耀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耀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耀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75元,减半收取7687.5元,由原告吴耀辉负担。审判员 张二军审判员 杨 娜审判员 田海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姣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