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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安祥与刘卫平、李祥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祥,刘卫平,李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954号申请执行人王安祥,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瑶镇乡沟岔村。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5509212773。被执行人刘卫平,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锦界镇乌鸡滩村,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111282791。被执行人李祥英,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锦界镇乌鸡滩村,公民身份号码:有误。本院在执行王安祥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卫平、李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刘卫平、李祥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刘卫平、李祥英向申请人王安祥偿还借款本金34.8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280元、保全费2500元、执行费5120元。在审判阶段,本院依法扣留二被执行人刘卫平、李祥英在神木县锦界镇乌鸡滩村村民委员会的分红款。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