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朱玲、刘家莉与朱永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玲,女,汉族,2005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法定监护人:刘家莉,女,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安溪去罗龙街道。被执行人:朱永胜,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安溪去罗龙街道。关于朱玲、刘家莉与朱永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503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朱永胜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朱玲、刘家莉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川1503执170号执行案件予以受理。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唐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