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20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2007苏州久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久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0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久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长旺路。法定代表人:潘顶峰,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荡路。法定代表人:黄道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久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芮埭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相城字第××号、苏房权证相城字第××号、苏房权证相城字第××号),但上述房产上设定有较高金额的抵押且已被多家法院多起案件查封在先,本案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号为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五辆,但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查扣,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扣划的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举证,但申请执行人未到庭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5685元(不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书面告知执行情况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勇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