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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建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传斌、安阳星艺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波,成传斌,安阳星艺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恢165号申请人张建波,男,汉族。被执行人成传斌,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星艺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建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传斌、安阳星艺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成传斌、安阳星艺装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2016)豫0502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成传斌、安阳星艺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晁 震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