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刘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刘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桂林路1号。负责人麻晓农,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天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娇。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诉刘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7年1月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同年2月9日,对被执行人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进行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且本院于2017年6月19将被执行人刘娇纳入了失信名单。因被执行人刘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依据(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娇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