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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林相禄与马晓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相禄,马晓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21号申请执行人林相禄,男,199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马晓音,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幸福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相禄与被执行人马晓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林相禄于2017年1月10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马晓音给付欠款4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林相禄与被执行人马晓音经协商达成和谐协议,故申请执行人林相禄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