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3民初887号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42375207J,住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葛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品宁,江苏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亮,男,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竹物业公司)与被告张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竹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品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紫竹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163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7年6月1日,原告与南京万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浅草明苑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浅草明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8元,小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3元,商业住宅每月每平方米2.5元。此后直至2013年6月30日原告不再管理该小区,原告均按约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被告的房屋113.3平方米,虽经原告催要,但被告无由拒付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张亮未作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为此提供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催缴物业费公示表、物价局批文、被告的房屋登记簿等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拒不到庭作举证抗辩,对被告欠付物业费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的房屋建筑面积113.3平方米,物业费单价每平方米0.8元/月,欠费18个月,欠款金额为1632元(113.3×0.8×18)。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拒不到庭作举证抗辩,系放弃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6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虞爱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易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