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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执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某、曾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曾某,陈璐,陈晨,陈夷,南昌利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申请执行人:曾某,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申请执行人:陈璐,女,200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法定代理人:陈某(陈璐监护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法定代理人:曾某(陈璐监护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申请执行人:陈晨,男,200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法定代理人:陈某(陈晨监护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法定代理人:曾某(陈晨监护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申请执行人:陈夷,男,201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法定代理人:陈某(陈夷监护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法定代理人:曾某(陈夷监护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被执行人:南昌利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南大道瀛上路口1476号楼后,组织机构代码:06345165-0。法定代表人:陈小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曾某、陈璐、陈晨、陈夷与被执行人南昌利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南昌利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6302.6元及查封了被执行人南昌利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赣A×××××号吉利汽车,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南昌利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举升机、大量校正仪、烤漆房等财产。现双方已达成协议,并正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曾某、陈璐、陈晨、陈夷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昌利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及举升机、大量校正仪、烤漆房等财产的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昌利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6302.6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昌利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号吉利车辆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昌利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举升机、大量校正仪、烤漆房等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南平代理审判员  李 凌代理审判员  张羽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