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文清诉被告马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清,马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466号原告马文清,住承德市。被告马桂香,住承德市。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了原告马文清与被告马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1日,被告马桂香从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并出具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30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百度“”